2025-04-03 10:28:36
来源: 无
近日,金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三江中队查处了一起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案,为粮食经营者敲响警钟。

执法队员对粮油店开展粮食经营台账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店负责人李女士未能提供粮食经营台账。“生意太忙了,一时没想起来,以为有进货单子的发票,就没建立台账。”李女士解释道。
执法队员对李女士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耐心地向其普及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小看这本账簿,它对引导粮食合理有序流通、保护粮食市场稳定发挥着积极作用。鉴于李女士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中队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粮食经营主体,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保障粮食流通市场稳定有序。下一步,三江中队将持续关注粮食经营者以及粮食企业的经营台账情况,严把粮食流通安全关,让粮食基础数据清在原始、准在基层。
【法律链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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