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11 20:19:32
来源: 浙江发布
对选聘的“科技副总”、派驻企业有哪些要求?
省级“科技副总”重点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高能级科创平台的科研人员,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专家、省部级以上科技奖项获得者,高水平创新团队核心骨干人才和省级科技特派员。
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同时不得为申报人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创办、入股、孵化的企业。
选聘流程
按照“需求一并征集,专家一并推荐,意向一并洽谈,协议一并签订”的原则,省市县三级同步组织开展“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全面推行无纸化申报,相关材料在“浙江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数字服务平台”(https://rchp.ztdgroup.com/)中提交。
01
需求征集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指导辖区内企业凝练科技创新发展需求,精准提出“科技副总”所属专业领域、技术要求、意向单位或人选等,派驻企业于4月18日前完成有关需求信息填报。
02
岗位发布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对企业需求同步进行审核,于4月21日前完成推荐提交。省科技厅商省教育厅汇总后统一发布“科技副总”需求清单,并推送至省属和地方高校、科研院所。
03
供需对接
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派驻企业“科技副总”需求,推荐合适的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候选人,科研人员也可自荐报名成为“科技副总”候选人。“科技副总”候选人可通过座谈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与派驻企业开展对接洽谈,达成合作意向。各县(市、区)科技局协助派驻企业于5月10日前择优确定1名科研人员作为“科技副总”,确有需要的也可选择1名以上。
04
协议签订
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派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05
遴选确认
省科技厅根据各地“科技副总”协议签订数量占全省“科技副总”协议签订总量的比例,确定各地推荐省级“科技副总”的名额,各市科技局根据名额和资格条件择优推荐省级“科技副总”于5月30日前完成推荐提交。省科技厅根据各市推荐情况拟定省级“科技副总”选聘人选,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联合发文形式确定选聘名单。因名额限制未入选省级“科技副总”选聘名单的科研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为地方“科技副总”。
各方职责
提出“科技副总”需求,并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工作岗位,承担聘任“科技副总”的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派出单位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工作任务、职责权利等事项。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配合属地县(市、区)科技局做好“科技副总”的年度评估工作。
支持措施
支持“科技副总”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发现并凝练企业关键技术研发关键难题,参与省重大专项企业出题对接、指导企业科技攻关需求征集填报。
支持“科技副总”履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可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派驻企业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由其牵头实施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山区海岛县可放宽至200万元)以上且形成重大科技成果的单个产学研项目,可纳入省重大科技项目序列。
《通知》明确,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要将“科技副总”的选聘与推动“平台+高校+企业+产业链”结对机制有机结合,深入挖掘本地区企业需求,帮助企业搭建与高校、科研院所沟通桥梁,切实选聘企业需要的“科技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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