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9 07:20:02
来源: 无
对方打你,若还手就算互殴——真有此“定论”?此言大谬!
前不久,央视披露全国首例治安领域正当防卫抗诉案:历经四年诉讼,山东淄博一饭店的老板张女士,从最初被认定的“互殴者”回归为正当防卫。此案例被誉为“正当防卫的标志性判决”。该案的标志意义在于:被打后还手反抗,不会再被简单粗暴地认定为“互殴”。
近年来,“正当防卫”常在司法舆论场中出现,成为网络关注热词。电影《第二十条》,更是直接将正当防卫条款通过热搜,投送到公众眼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定义正当防卫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条文有了,但困扰大家的是,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在司法实践中的红线一度不够清晰。
在此前的有关类似事件中,执法部门往往会对纠纷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以图息事宁人。“被打了要不要还手”?成了让人困扰的问题。
几年前“昆山反杀案”正当防卫定性,此番山东饭店张女士正当防卫判例……明晰的是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的界限,守护的是以人为本、惩恶扬善的法治生态。
法,绝不能向不法低头。受害者受到不法侵害时不能一味忍让,而应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事件情况再纷繁复杂,也要毫分缕析,守持公正。
良法善治,一个让人敢于正当防卫学会正当防卫的社会,能更大程度地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安全感与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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