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07 12: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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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落实,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虚”,市建设部门于昨日公布2025年上半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一、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东阳市某小吃店在虎鹿镇厦程里村菜市场58号的厨房内,将15kg燃气瓶连接灶台使用,同时运行高温导热油炉,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该店此前已被责令限期整改但逾期未改。
处罚结果:2025年5月19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餐饮场所混用燃气与其他高温燃料,易因热量叠加引发燃气泄漏、爆炸等事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本案警示燃气用户需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切勿抱有侥幸心理;燃气管理部门将强化巡查,对逾期未改行为从严查处,筑牢安全防线。
二、倒卧燃气瓶案
基本案情:2025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永康市某小吃店在西溪镇西溪村龙柏中路25号一楼,将15kg燃气瓶倒卧在店内使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日17时前整改,3月3日复查时该店已完成整改。
处罚结果:2025年3月25日,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倒卧燃气气瓶易导致瓶内液态燃气直接进入管道,引发泄漏、回火甚至爆炸,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本案警示餐饮等非居民用户需严格规范气瓶使用,杜绝侥幸操作;监管部门将强化日常巡查,对危险行为及时纠治,筑牢燃气安全防线。
三、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施工案
基本案情:2024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经线索移交发现,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义乌市稠城街道秦塘地块二工地,未与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进行水池结构工程开挖施工,当日8时10分钻破天然气管道致泄漏。经紧急抢修恢复供气,当事人于12月3日赔偿损失5154元。
处罚结果:2025年2月28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施工单位需严格遵守燃气设施保护规定,施工前必须与燃气经营者对接,落实安全措施;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施工区域燃气设施的排查管控,严防第三方破坏,保障公共安全。
四、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5年6月3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王某某在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31号宿舍,擅自将燃气软管穿墙连接燃气灶具与气瓶,不符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中“软管不应穿墙”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6月5日9时前整改,但其逾期未改,后于当日16时完成整改。
处罚结果:2025年6月19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浦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擅自改装燃气设施易导致软管磨损、泄漏等安全隐患。本案警示用户需严格遵守燃气安装规范,不得擅自改装;监管部门将强化对户内燃气设施的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治,保障用气安全。
五、餐饮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金华市婺城区某小吃店在新狮街道骆家塘社区永安路8号一楼104室,作为餐饮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责令其5月16日前整改,复查时该店已完成安装。
处罚结果:2025年6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之规定,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对该小吃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的重要防线,能及时预警泄漏风险。本案警示餐饮单位需依法安装并确保其正常使用;监管部门将强化排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严防燃气事故发生。
六、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方某某在武义县泉溪镇清泉街与中润路交叉口东侧的厨房内,使用未带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属国家明令淘汰器具)。执法人员责令其当日17时前整改,当事人于16时20分完成整改。
处罚结果:2025年(根据文书逻辑,处罚决定日期在6月4日告知书之后),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武义县泉溪镇人民政府对方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40元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本案警示用户需使用合规燃气器具,杜绝淘汰产品;监管部门将强化对燃气燃烧器具的排查,督促及时更换不合规设备,筑牢用气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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