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4 20: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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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被誉为“村民权利保障书”,直接关系到村民的切身利益。从村委会选举到村务公开,从土地承包到集体收益分配,每一项规定都与乡村治理息息相关。
金华对农广播《乡村法律》栏目邀请到了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黄心悦律师来为大家解读。

主持人:议事协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在本次修订中有进行相应的改变吗?
黄律师:有的。首先规范村民会议的召开频次,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增加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涉及村庄规划、建设等乡村建设重要事项、重点帮扶人员和方案”等职权,还增加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协商制度,规范协商事项、主体、形式和程序以及协商结果的落实,一系列规定的完善都使群众的诉求表达更加充分顺畅、更加直接有效。
主持人:“四议两公开”工作制度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这个制度具体是哪四议哪两个公开呢?有着什么样的意义?
黄律师:这一发源于河南邓州的基层创造,曾被总书记两度点赞、三次写入“中央一号文件”,如今被正式写入法律。其核心要义在于: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党支部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决议,实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这也是基层民主实践从“方法创新”到“制度定型”的实质跨越。
主持人:这中间提到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这两个会议听起来非常相似,有什么区别?哪些事必须村民会议决定?
黄律师:村民会议由全体年满18周岁村民组成,是最高决策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行使部分职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明确“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等8类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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