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10:31:26
来源: 无
近日,婺城区卫健局接到市民投诉,称某理发店内未设置消毒设施、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卫生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未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问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立案调查。该店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对该店未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消毒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在期限内完成整改,婺城卫健部门对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对该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了警告、罚款人民币 500元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醒】
1、各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公共卫生管理离不开执法部门的监督,更离不开经营者对公共卫生的重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保持卫生设施设备专项专用,按规定做好公共物品清洗、消毒、保洁工作。
2、定期查看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确保其在有效期内,对即将过期的,督促从业人员及时办理续期;新来的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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