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4 08: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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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的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司机、乘客的人身安全。近日,浦江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2025年2月24日,周某乘坐大巴途经G60高速浦江黄宅高速出口附近时,在车上喝酒后与其哥哥发生争吵并意图在车内抽烟,同车人阻止其抽烟,其情绪激动要求司机停车,被拒后周某上前用双手抓住方向盘,不顾他人劝阻,左右拉扯抢夺方向盘持续十余秒。事发时大巴车车速达90km/h且车内有30余名乘客。过程中一名乘客上前劝阻时,因车辆急刹导致其摔倒,造成右侧第5、6前肋骨骨折。经鉴定,该上前劝阻的乘客所受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抢夺高速行驶且载有众多乘客的大巴车的驾驶操纵装置,危害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同时对高速公路行驶秩序造成损害,甚至可能导致严重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应予依法惩处。结合周某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提醒:
酒后情绪激动?只是想下车?这些都不是借口,法律早有明确规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每个乘客都应当遵守秩序,文明乘车,不干扰司机驾驶,共同保障行车安全。本案中,大巴车高速驾驶,车上乘客密集,周某拉扯方向盘绝不是意气用事,而是在拿全车人的生命当赌注。公共安全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法益,也是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切勿为发泄私愤而挑战法律的底线和权威。此外,若发现有危害他人或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维护公共安全,人人有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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