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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东阳一监测单位被罚

2025-12-12 10:09:08

来源: 无

作者: 楼欣娅

近日,东阳市白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东阳市住建局的案件移送,称某监测单位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

经查实,该监测单位承接了东阳市白云街道歌山路某工程项目的基坑开挖监测工程,任某为该监测单位对接该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员。东阳市住建局检查发现,该项目位于基坑西侧的两个监测孔未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案件移交后,东阳市白云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基坑监测已撤场并无法查看监测痕迹。该监测单位及项目直接责任人任某未按照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监测单位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任某处罚款人民币3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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