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  >  首页内栏目  >  首页快讯   正文

科普警示丨@金华人,事关烟花爆竹,再次重点提醒!

2026-02-19 07:53:02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浙江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部

新华社记者从湖北省相关部门了解到,2月18日14时许,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郑集镇一烟花爆竹售卖门店起火爆炸,过火面积约50平方米,已致12人死亡。爆炸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 


重点提醒!

重点提醒!

重点提醒!

我市义乌市、兰溪市、武义县有限禁燃
其余县(市、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月18日下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召开专题调度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燃放全链条安全监管和安全宣传,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会议指出,春节元宵节期间是烟花爆竹燃放高峰,安全风险凸显,形势异常严峻。各地区务必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深刻吸取有关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零售店(点)安全隐患排查,全力做好安全风险防控。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加强零售店(点)周边安全管控,禁止在店外试放烟花爆竹,严防各类事故发生。强化零售店(点)安全巡查检查,严防“下店上宅”、超量储存、店外摆放、人员聚集,严禁店内吸烟或使用明火,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产品。加强闲置房屋、库房等重点场所检查排查,严防违法违规存储烟花爆竹,畅通群众举报渠道,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加强互联网涉及烟花爆竹的信息监测,及时清理下架违规信息,严肃查处线上引流、线下销售、违规寄递烟花爆竹行为。

据悉,应急管理部将派出明察暗访组,督促各地严格排查、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严密防控各类安全风险。


省安委办、省应急管理厅召开专题调度会。

图片



会议要求
一是全方位警示教育。将湖北宜城 “2·18” 烟花爆竹售卖点爆燃事故立即传达至全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店(点)、运输企业等企业负责人和安全员,警示企业时刻绷紧安全弦,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

二是全覆盖驻点监管。全省87家批发企业、2680家零售店(点),营业期间安排1名应消监管人员驻点管控。

三是严格周边管控。严禁销售“二踢脚”“窜天猴”“加特林”“礼花弹”等超标违禁产品;加强零售店周边安全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禁止在店外试放、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强化督查检查。联合公安等部门再次派出工作组赴基层一线检查,结合事故原因,强化三个一律措施:现场发现抽烟、试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律扣证并停业整顿;下店上宅的,一律扣证并停业整顿;销售超标违禁产品的,一律扣证并停业整顿。

五是全链条打击违法行为。起底式清查闲置房屋、地下室、封闭式院落等重点场所,及时监测、清理、溯源打击网上销售、引流烟花爆竹信息,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售卖、违法运输、寄递烟花爆竹

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01


违法售卖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02


违法运输、寄递的法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烟花爆竹

这些行为“碰不得”↓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更多资讯请关注金彩云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金华新闻网"或电头为"金华新闻网"的稿件,均为金华新闻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金华新闻网",并保留"金华新闻网"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