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0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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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逃避执行具有高度隐秘性,一直是打击拒执犯罪的难点问题。记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丁某某为逃避执行指示刘某先两次转移股权转让款,导致法院难以查明其真实财产情况。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最终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惩治拒执犯罪,更警示试图通过代持股权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

2019年11月,浙江省高院作出判决,丁某某、山东某开发有限公司应共同归还宗某某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丁某某、山东某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月金华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丁某某、山东某开发有限公司均未报告财产,也未主动履行。经查,丁某某于2013年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刘某先名义注册浙江某公司并占10%的股权。2023年3月,丁某某为规避执行,指示刘某先将该10%的股权以55.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东阳某咨询公司,并于2023年4月将其中50万元转账给任某某。2025年1月,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将丁某某传唤归案,该案经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婺城区法院审理后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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