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5 08: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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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从婺城区法院获悉,高某某为逃避执行,虚构债务以领取补偿款,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法追究高某某刑事责任,震慑试图通过各类手段隐匿、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警示被执行人诚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

2013年7月,婺城区法院对葛某某与高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黄某某、高某某归还葛某某借款本金6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20万余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婺城区法院虽于2014年执行高某某71万余元、2021年执行3万元,但未执行完毕。
2018年,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自建房拆迁,建筑部分补偿222万余元,高某某未进行财产申报。为规避执行,高某某虚构与朱某某存在250万元的债务关系,通过朱某某领取补偿款,并将补偿款用于其他地方。
婺城区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25年1月高某某被传唤至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该案由婺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审理阶段,高某某家属向执行局代为缴纳款项20万余元,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婺城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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