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7 08:12:16
来源: 无
“同行生意火爆怎么办?”义乌一家摄影工作室的选择令人咋舌,不想着提升服务、优化经营,竟指示员工用个人社交账号发帖,诋毁对手声誉。近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2025年5月,A摄影工作室见B摄影工作室在某书上发布推广文案后客源不断,心理失衡下竟动起了“歪脑筋”。借用新入职员工小李的账号,搭配他人照片,在某平台上发布标题为“义乌写真避雷B摄影!”的不实笔记,虚构事实恶意诋毁B摄影工作室名誉。该笔记一经发布,迅速发酵,短期内阅读量突破1500次,在当地摄影消费群体中造成不良影响,直接导致B摄影工作室名誉受损,客源咨询量下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B摄影工作室依法将A摄影工作室及账号持有人小李共同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A摄影工作室的侵权行为在聊天记录、账号使用记录、不实笔记内容等完整证据链面前无可辩驳。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向双方释明网络侵权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A摄影工作室在小红书平台连续7天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道歉内容,并当场赔偿B摄影工作室5200元。鉴于A摄影工作室及B摄影工作室均认可涉事账号系被借用,且实际承担责任主体应为A摄影工作室,故员工小李得以免于承担责任。但其因出借账号卷入诉讼的经历,为广大网络账号使用者敲响警钟——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随意出借或使用账号实施违法行为,本人亦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因素的综合性社会评价。名誉权系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商业信誉是经营者的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A摄影工作室以捏造事实、网络散布谣言的方式贬损同行商誉,已构成典型的名誉权侵权。员工小李随意出借账号的行为,若未得到A摄影工作室及B摄影工作室的认可,亦将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竞争应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经营者需通过提升服务质量、创新经营模式等正当方式提升竞争力,任何试图诋毁对方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终将自食其果。个人网络账户亦系个人网上通行的身份凭证,不能随意出借,若未得到出借方和被侵权人的共同认可出借事实的情况下,则会因为出借个人网络账户的行为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网络空间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需要每一位经营者、网络使用者共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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