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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全市550万人“看病钱”“救命钱”

2026-03-26 08:02:22

来源: 无

作者: 记者 方令航

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骗取医保基金的情形作出全国统一、清晰界定,为医保基金监管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新规落地后,我市将同步强化监管执法,紧盯诱导冒名就医、倒卖医保药品等突出问题从严查处,切实守护全市550万名参保人的“看病钱”“救命钱”。

■ 破解以往监管难题

记者了解到,此次施行的《实施细则》,重点细化了欺诈骗保行为的认定标准,破解以往监管中“界定模糊、查处不易”的难题。针对定点医药机构,细则首次明确“诱导他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协助他人冒名/虚假就医购药”的具体情形: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虚假宣传、减免费用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均认定为违规;明知他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仍协助其就医、购药的,同样纳入违规范畴。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列出定点医药机构五类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涵盖日常监管重点领域:一是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二是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三是将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暂停(中止)医保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急救、抢救等特定情形除外);四是将已结算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保结算;五是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行为。

针对参保个人,《实施细则》也明确了六类认定为“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覆盖市民日常就医购药中的高频误区:凭借其他参保人员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保待遇;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享受医保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并转卖,获取非法利益;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现金、实物等非法利益;以及其他骗保情形。

■ 共筑医保基金安全防线

近年来,我市始终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综合运用飞行检查、大数据监控、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查处多起典型案例。4月1日新规施行后,我市将严格对照《实施细则》开展执法,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定点医药机构,依法追回医保基金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对个人骗保行为,除追回医保基金、处以2~5倍罚款外,还将暂停医保结算3~12个月,记入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托药品追溯码、AI智能监控系统,实现购药流向、结算行为全链条追踪,精准排查异常交易,让骗保行为无处遁形。

新规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对非故意、情节轻微且主动退缴违规所得的行为,以教育引导为主;对恶意骗保、团伙作案等行为,从严从重处罚。市医保局温馨提醒广大市民,医保凭证仅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冒用、出租、出售;个人账户仅可用于购买药品、诊疗服务、医用耗材,不得用于购买日用品、保健品等非医药物品;切勿参与超量购药、倒卖药品、空刷套现等违规行为,也不要参与“收药、代刷”等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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