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3 09:32:35
来源: 无
近日,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功查处一起跨区域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案件,并依法对涉事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
当天下午,横溪中队执法队员在辖区某项目工地入口巡查时,发现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现场司机无法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清运)许可证。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通过现场勘验、调取车辆轨迹、联合相关部门溯源核查,最终查明涉事车辆及司机均隶属于义乌某渣土清运公司。经查,该公司抱着侥幸心理,在未取得核准手续的情况下,安排两辆重型自卸货车从义乌某工地装载渣土,偷偷运输至兰溪市横溪镇进行处置,企图蒙混过关,不料被执法队员当场查获。
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横溪镇地处兰溪与义乌、浦江交界处,是兰溪的“北大门”,也是防止跨境污染转移的重要关口。此次案件从发现可疑车辆到溯源追踪至出土工地、倾倒点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兰溪将继续深化部门协作,对跨区域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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