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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兰溪曝光五起不文明养犬典型案例

2026-04-24 08:03:49

来源: 无

作者: 记者 吴彰义

为深化文明养犬治理,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民生关切,通过“常态巡查+专项整治”双管齐下,构建犬类管理长效机制,重点整治遛犬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

现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市民朋友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文明养犬人。


案例一

4月8日,兰江中队执法队员在红梅村巡查时,发现一只无人看管的小型犬只在路边悠闲踱步。该犬体长约30厘米、肩高13厘米,不时对着过往路人吠叫。执法队员当即上前,依法对该犬只进行收容处置。

犬主倪某主动到中队说明情况,称当日清晨放其出门如厕时未牵绳导致走失,并承认自身存在疏忽。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倪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4月8日,兰江中队执法队员在兰荫村巡查时,发现一只棕色贵宾犬独自在小区游荡,无人牵引看管。犬主童某赶到后解释,以为小型犬危险性较低,便放任其自行外出“透气”。经执法队员普法教育,童某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今后一定规范文明遛犬。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8日,云山中队执法队员在应麟路周边巡查时,发现一只白色博美犬在道路上自由漫步。执法队员迅速处置,将其暂时收容。当事人张某未按规定携犬外出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3月18日,云山中队执法队员在永进路开展巡查时,发现一只浅黄色中华田园犬。经现场核查,该犬未佩戴犬只标识牌,也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该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之规定。执法队员依法对当事人赵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养犬登记。

案例五

2月28日,开发区中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只黄色柴犬擅自闯入超市,顾客纷纷避让,影响了正常经营秩序。执法队员迅速赶赴现场,将犬只引出店外,并用专业网兜将其控制。

经查,犬主为附近公寓房东,执法队员立即与当事人吴某取得联系。吴某对未按规定携犬外出、放任犬只脱离管控行为进行深刻反思,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依据《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法队员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采取装入犬袋、犬笼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措施;携带烈性犬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人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没收犬只。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养犬主管部门对养犬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兰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广大养犬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办理养犬登记,携犬外出规范使用牵引绳,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做文明养犬人,共同维护安全、整洁、和谐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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